近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将按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领域、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举报核实情况、统计年报和能力验证结果等信息状况,根据信息化平台自动赋分,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将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B、C、D、E五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信用风险分类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具体分类说明及相关管理办法,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升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新型监管机制,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是指依托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按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风险模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有关信用风险分类情况通过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实现自动分类、自动预警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组织指导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实施,建立、管理信用风险分类平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将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履职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化平台,由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归集和分析应用;按照根据信用风险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将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作为政府部门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的背书。
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第六条(风险等级)按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领域、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举报核实情况、统计年报和能力验证结果等信息状况,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指标体系和风险模型。根据信息化平台自动赋分,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将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B、C、D、E五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信用风险分类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
第七条(A类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定为A类机构。
(一)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好,内部管理规范,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认真履行告知承诺制,事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
(三)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不符合问题及其他负面舆情;
(五)首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满意”;
(六)管理体系运行状态良好。
第八条(B类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定为B类机构。
(一)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章守纪,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
(二)较好履行告知承诺制,事后现场核查基本符合要求的;
(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主要数据属实的;
(四)有被投诉举报,但情况不属实或涉及情况轻微,由机构自行改正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问题少于3项,并由机构自行改正的,
(六)参加首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有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二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满意”。
第九条(C类机构)成立不满一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C类。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人员流动频繁并对检验检测能力造成影响,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或状态不佳的;
(二)告知承诺事项经现场核查,与实际不符的,经整改后,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实,被责令改正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问题高于3项以上并要求为机构自行改正或被责令改正的;
(五)参加首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不满意”,积极落实整改,二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满意”的。
第十条(D类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人员流失、检验检测设备缺损,连续6个月没有对外出具有效(CMA)报告的;
(二)二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为“可疑值”的;
(三)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三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断网整改的;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E类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E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
(二)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出具(CMA)报告的;
(三)资质认定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被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资质认定证书到期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六)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报告的;
(七)在监督检查、投诉举办、转办交办中,经调查核实存在出具失实、虚假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并被行政处罚的;
(八)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首次及二次能力验证项目数据判定均为“不满意”的;
(九)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十)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风险等级为E类的;
(十一)在监督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十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等永久停线的;
(十三)被列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类“黑名单”的;
(十四)存在其他应被判定为E类情形的。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结果应用)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三条(A类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优化A类机构的监管:
(一)以全面自治为主,参加能力验证为辅,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查一次;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情形违法行为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四)鼓励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技术评审鼓励采用远程评审;
(五)鼓励积极承担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实验室。
第十四条(B类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优化B类机构监管:
(一)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以全面自治为主,参加能力验证为辅,简化监管方式,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查一次;
(三)在监管中发现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加强行政指导;
第十五条(C类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对C类机构进行监管:
(一)实行常规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可每两年检查一次;
(二)在监管中发现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六条(D类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D类机构监管: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每年检查一次;
(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三)市级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其约谈一次。
第十七条(E类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E类企业严管: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市级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其约谈一次;
(四)对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换证、变更、增项等,不采用自我声明、告知承诺及远程评审等方式。
第十八条(分类激励措施)鼓励A类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承担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实验室;积极鼓励B类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各级监管部门的政府委托项目、服务或使用采信其数据结果;积极向社会公众推介B类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社会委托项目或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互通措施)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深入开展各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积极推送、对接、互信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形成信用监管合力。通过政府引导、信用约束、问题导向,推动低信用、高风险的E类检验检测机构退出市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暂行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